因房屋存在渗透水质量问题影响了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人民法院可以以房屋同期租金作为标准计算购房人的实际损失案例要旨 因房屋存在渗漏水质量问题影响了购房人对房屋的使用,出卖人应就房屋使用功能受损期间的无法正常使用所产生的损失进行相应赔偿,赔偿标准可参照房屋同期租金标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辉。 委托代理人匡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万青,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英,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上列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敬,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元武,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浦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卫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三(民)初字第3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18日,田万青、张凤英与浦卫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田万青、张凤英向浦卫公司购买青浦区清河湾路389弄《富力桃园》71号1-3层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据浦卫公司暂测房屋建筑面积为217.91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95.71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22.20平方米,另有地下附属面积101.23平方米,根据浦卫公司暂测的房屋建筑面积,田万青、张凤英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不包含房屋全装修价格)暂定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4万元。合同第十七条约定,浦卫公司交付的该房屋系验收合格的房屋。如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田万青、张凤英有权要求浦卫公司按实际的装修、设备与约定的装修、设备差价0倍给予补偿。如主体结构不符合本合同附件三约定的标准,田万青、张凤英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双方商定对标准的认定产生争议时,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约定,浦卫公司交付该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田万青、张凤英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浦卫公司除免费修复外,还须按照修复费的0倍给予补偿。双方商定对该房屋其他工程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第二十三条约定,自该房屋验收交接之日起,浦卫公司对该房屋负责保修。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由双方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五中约定。合同另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田万青、张凤英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按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系争房屋未装修入住,也未出租给他人,至今空关。2010年8月20日,田万青、张凤英取得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田万青、张凤英。······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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