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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产登记和过户习惯的农村房屋,口头赠与并实际交付给受赠人长时间居住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有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4 19:23:13 阅读次数: 1206

无房产登记和过户习惯的农村房屋,口头赠与并实际交付给受赠人长时间居住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有效

无房产登记和过户习惯的农村房屋,口头赠与并实际交付给受赠人长时间居住的,应当认定赠与行为有效

————柯愈月诉柯愈纪房屋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

  赠与是实践性的法律行为,赠与的成立一般要以赠与物实际交付为准,房屋所有权转移又是要式法律作为,须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口头表示赠与并已实际交付给受赠人长时间居住使用的农村房屋,在对农村房屋普遍未办理房产登记,农村房屋的买卖、赠与等产权转让亦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背景之下,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赠与房屋行为有效。

 

案例正文


柯愈月诉柯愈纪房屋继承纠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1)瑞法肇民字第36号

  2.案由:房屋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柯愈月。

  被告:柯愈纪。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信贤。

  6.审结时间:1991年12月30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柯愈月诉称:1950年原告与养父柯子玉共建一栋大小共八间的青砖瓦房。该房屋由原告夫妇与被继承人柯子玉夫妇共同居住。后原告因搬出该屋,由被告柯愈纪搬入居住至今。原告搬出后,未中断对被继承人柯子玉夫妇的赡养义务。现养父母柯子玉夫妇均已亡故,其遗产应由原告柯愈月全部继承。

  2.被告柯愈纪辩称:1940年被告过继给被继承人柯子玉夫妇为子。柯子玉建房时,被告生父母投工不少,被继承人柯子玉生前赠与被告一间房屋居住,故被告对该屋有部分所有权。被继承人柯子玉夫妇年老后,其衣食住行均由被告柯愈纪扶养帮助,被告有权继承柯子玉的遗产。

  (三)事实和证据

  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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