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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包括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和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4 19:18:50 阅读次数: 1117

案例要旨

  仲裁裁决既包括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也包括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执行法院以仲裁裁决不具体明确为由,驳回执行申请不当。

 

案例正文


  
潘婉媚、付卫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执复202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潘婉媚,女,汉族,1991年7月26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华,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付卫丁,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英德市,

  复议申请人潘婉媚不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18执10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婉媚与被执行人付卫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该案的执行依据为(2017)清仲字第159号裁决书,该裁决如下:一、裁决双方继续履行于2017年1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本裁决书送达双方之次日起十日内,申请人支付首期款210000元与被申请人向抵押银行办理还清贷款及涂销抵押手续同时履行;二、裁决被申请人付卫丁向申请人潘婉媚支付律师费、保全费及担保费共计28320元;三、本案仲裁申请费用15375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执行人潘婉媚依据上述裁决书申请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付卫丁继续履行2017年1月23日与申请人潘婉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执行人付卫丁承担本案仲裁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等28329元迳付给申请人潘婉媚;3、被执行人付卫丁迳付仲裁案件处理费等15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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