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父母子女之间约定父母的房产在父母死亡后归子女所有的协议,属分产协议而非父母所立遗嘱。父母子女在分产协议中所附期限排除了父母对该房产的继承权,应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子女先于父母死亡的,对该房产的期待权应由该子女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案例正文
陈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文杰、陈文霞等诉陈春芳、陈国芳等物权确认纠纷案
关键词:物权确认;分产协议;法定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案件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1)甬鄞民初字第358号(20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