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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权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4 19:21:50 阅读次数: 1056

解除权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消解除权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罗婷月、杨成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解除权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权消灭。

 

案例正文


  
 
罗婷月、杨成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3民终1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婷月,女,1966年3月2日生,汉族,广西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成受,男,1947年9月15日生,汉族,广西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退休干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二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法杏,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燕,女,1968年3月16日生,汉族,广西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干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军,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劳动教养管理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横塘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柳华,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华,男,该所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罗婷月、杨成受因与被上诉人唐燕诉及原审第三人广西第五强制隔离戒毒所(以下简称戒毒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6)桂0305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罗婷月、杨受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法杏,被上诉人唐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思军,原审第三人戒毒所的委托代理人桂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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