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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依据房屋登记簿上的无瑕疵记载购买了房屋并支付合理对价,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4 19:21:02 阅读次数: 1155

受让人依据房屋登记簿上的无瑕疵记载购买了房屋并支付合理对价,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受让人依据房屋登记簿上的无瑕疵记载购买了房屋并支付合理对价,可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童跃庭、谢金英与顾志秋、段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为无权处分人,登记簿上也无瑕疵记载,且受让人购买房屋支付了相应的合理对价,故受让人为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诉争房屋应归受让人所有。

 

案例正文


  
童跃庭、谢金英与顾志秋、段文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213民初6982号


  原告:童跃庭,男,1937年7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谢金英,女,1946年5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勋(受童跃庭、谢金英的特别授权委托),系童跃庭、谢金英之子,男,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萍(受童跃庭、谢金英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上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志秋,男,198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告:段文,男,1988年7月26日生,住无锡市。

  被告:殷文兰,女,199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崔小京,女,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玲(受殷文兰、崔小京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童跃庭、谢金英与被告顾志秋、段文、殷文兰、崔小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9月5日、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跃庭、谢金英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勋、周莉萍,被告殷文兰、崔小京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玲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顾志秋、段文第二次庭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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