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类导航
>>超级搜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热点文章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分割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中除去配偶部分剩余的一半遗产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分割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中除去配偶部分剩余的一半遗产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4 19:22:39 阅读次数: 1060

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分割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中除去配偶部分剩余的一半遗产

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可分割被继承人夫妻共同财产中除去配偶部分剩余的一半遗产

————陈福莲等诉吴俊臣房屋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声明放弃继承权或依法被剥夺了继承权的,其应继承份额应当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案例正文


陈福莲等诉吴俊臣房屋继承纠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2)民房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民上字第274号。
  2.案由:房屋继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福莲。
  原告(上诉人):吴淑清。
  诉讼代理人:李志敏。
  原告(上诉人):吴素华,女67岁。
  诉讼代理人:赵小平,四川省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李志敏。
  被告(被上诉人):吴俊臣。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谢玉凤。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于福;审判员:李玉兰;代理审判员:陆永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3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23日(因取证困难,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延长限期)。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陈福莲诉称:锦官驿街135号房屋是其夫吴玉兴的祖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976年吴玉兴死亡,未留有遗嘱。1983年成都市统一换发产权证时将房产证交给儿子吴俊臣办理换证手续;1991年4月才发现吴俊臣已将房产证换为己有,现我要求继承分割该房。原告吴淑清、吴素华诉称:1983年换发产权证时,吴俊臣让我们把应继承父亲遗产房屋的份额让给母亲,所以才同意放弃继承,谁知吴俊臣竟将房产证换为己有;现也要求继承父亲吴玉兴的遗产房屋。
  2.被告吴俊臣辩称:1983年成都市统一换发产权证时,原告陈福莲、吴淑清、吴素华均出具了放弃继承证明,所以才将产权证换为我的名字,换证的手续齐备、合法,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此文由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www.jn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在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中遗产房屋是指该共同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那一半房产;在家庭共同所有房产中,遗产房屋是指共同房产中属于被继承人分内的那份房产
下一篇:解除权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7-2018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波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8号楼12层
手机:15053167680 邮箱:15053167680@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