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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信赖的是物的外观(登记事实或占有事实),表见代理信赖的是人的外观(代理行为)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27 15:22:25 阅读次数: 1231

善意取得信赖的是物的外观(登记事实或占有事实),表见代理信赖的是人的外观(代理行为)

善意取得信赖的是物的外观(登记事实或占有事实),表见代理信赖的是人的外观(代理行为)

————原告A与被告a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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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

  善意取得信赖的是物的外观(登记事实或占有事实),表见代理信赖的是人的外观(代理行为)。

 

案例正文

  
物权法中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及合同法中表见代理制度的认定
  
案情简介
  一、涉案各方
  涉案房屋:北京市××××第101号。
  原所有权人:a。
  善意买受人:A,代理律师xxxxxx。
  相关人员:甲,系a之母。
  中介: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某房地产经纪公司)。
  二、基本事实
  1994年6月2日,a以125.91万元购得涉案房屋。
  1996年12月27日,a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
  1998年10月31日,a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羁押,后罪名成立并入狱服刑直至2008年11月20日被假释出狱。
  2003年,甲持涉案房屋房产证、a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诉讼中称因时间久远,未找到该等文件)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委托其出售涉案房屋。
  其后,A通过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寻找房源,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的若干房源中选中涉案房屋。
  2003年6月29日和7月4日,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共计代收A交付的定金3万元。
  2003年7月4日,甲持涉案房屋房产证、a身份证原件,A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交易居间合同,并在“甲方”位置上签署“甲代a”,约定a将涉案房屋以65万元的价格卖给A,并同时约定了税费负担、过户手续办理等相关事宜。
  2003年7月14日,甲、一位甲介绍为“a”并自称“a”的中年女士及A、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共同至原××房管局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a”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以及其他过户文件,并向房管局提交了a为产权人的原房产证、a的身份证及户籍卡原件,房管局核对了“a”及其身份证,并受理了“a”与A提交的过户文件。
  2003年7月22日,原××房管局作出京房权证×私移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涉案房屋权利人为A。
  2003年7月30日,A领取前述房屋所有权证,将剩余房款支付至甲提供的存折中,甲出具已经有“a”签字并加盖有“a”人名章的收据,该收据载明:“今有a女士收到A女士购买××××第101号房产一套的房款,总价人民币65万元,房款已结清”;同日,“a”、甲与A、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物业公司共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2009年,a提起行政诉讼,称其母甲未经其同意以其代理人名义将涉案房屋出卖给A,要求撤销将房屋转移登记为A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登记为a,由此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历程
  【终审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9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48年6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2013)京××××第13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A之委托代理人张伟、刘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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