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类导航
>>超级搜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热点文章
 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 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凶宅均不知情,构成重大误解,可依法撤销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凶宅均不知情,构成重大误解,可依法撤销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8-08 08:21:00 阅读次数: 1388

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凶宅均不知情,构成重大误解,可依法撤销

————潘先生诉徐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

  根据我国社会传统风俗,涉案房屋曾发生自缢一事确实会对涉案房屋的价值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并进而左右买家的购房意向。由于被告自身取得涉案房屋权利的时间较短,而且获取案外人自缢信息有一定难度,不能认定被告存在故意欺诈、隐瞒等行为。综合分析案情,涉案合同是在双方都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订立的,责任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原、被告任何一方。因此,该合同依法应予撤销。合同撤销后,被告已经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额单倍返还给原告。

 

案例正文


潘先生诉徐先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济南二手房纠纷律师   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网址:http://www.jnfclawyer.com/

济南张律师擅长领域:15053167680(咨询热线)

1、房地产、交通事故、经贸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2、基础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纠纷、损害赔偿等民事综合类及行政、刑事诉讼案件;

3、公司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各类非诉专项法律事务。

4、单位、家庭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此文由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www.jn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有房产有存款还借钱给他人就是不付前妻财产分割款 一男子被判刑
下一篇:善意取得信赖的是物的外观(登记事实或占有事实),表见代理信赖的是人的外观(代理行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7-2018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波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8号楼12层
手机:15053167680 邮箱:15053167680@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