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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卖人所售精装修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讼争房的地段及市场行情酌情确定租金标准计算购房人的房租损失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2-10 17:26:36 阅读次数: 1105

因出卖人所售精装修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讼争房的地段及市场行情酌情确定租金标准计算购房人的房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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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出卖人所售精装修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造成购房人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收益,购房人不能按时入住,其在外借住理由正当,人民法院可以参考讼争房的地段及市场行情酌情确定租金标准计算购房人的房租损失。

上诉人福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良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30日,原告李良财与被告福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修工程委托协议》各一份并按约全额交付了购房款3836292元。《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了福州市福飞北路139号万科金域榕郡花园二期7栋501室房屋及房屋总价款3836292元等条款。《装修工程委托协议》第二次约定:被告同意在2013年4月30日前完成房屋装修工程并交付给原告;第三条约定:装修部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质量标准;第四条约定:装修部分的价格为450000元整,该部分价格已经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中,被告不再另行收取,原告知悉并理解这45万元并非装修成本,而是包括装修材料、人工、管理等费用以及税金、甲方的合理收益等;第五条约定:1、本装修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保修,保修期内,乙方对本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保修责任,但是因原告或使用人使用不当、第三人造成的除外。该商品房交付时由被告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2、本协议附件所列装修标准中关于抽油烟机、燃气灶、橱柜、洁具等家用电器及厨房、卫生间配套设施,均由生产厂家提供售后保修服务。3、若被告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房屋装修工程,被告应自本协议约定的完成房屋装修工程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完成之日止,每日按8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装修标准不符合约定的,被告承担修复或更换责任原告予以认可,本协议继续履行。4、若被告交付给原告的房屋装修工程达不到本协议约定的装修标准,被告应向原告赔偿约定标准与实际交付标准的市场差价。5、装修款逾期不缴交的,被告将不予装修,原告需按照已签订的装修费用的20%标准赔付被告前期相关材料及人工准备的损失。2012年7月1日,被告将含本案讼争房在内的7#-8#楼房委托福清市融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精装修工程施工。2013年4月29日,原告收到了被告已完成装修的讼争房。之后,因原、被告就讼争房装修是否存在地面渗水、墙面脱落等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为寻找漏水点,被告曾将讼争房的地板撬起并对改动过的墙体进行水泥抹平等整改事宜。原告自交房之日拒绝入住并于2014年3月17日向福建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协)投诉,省消协受理后组织双方协商未果,遂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对讼争房的装修质量及装修总造价及各类子项目造价进行鉴定。省消协曾于2014年5月29日电话告知被告有关将进行司法鉴定事宜,被告拒绝鉴定。2014年11月18日,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万科精装房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隐蔽工程和施工材料,且重新整改过程中未对其它未施工部分进行有效保护,致使装修不断出现问题。其余部分工程鉴定因整改未完成无法做出鉴定意见。综上所述,万科金域榕郡花园二期7栋501室房屋的精装修房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标准,需整改。在装修工程委托协议中甲方(即原告)对乙方(即被告)装修部分应支付的费用应为166622.80元,乙方未完成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费用为283377.20元;若业主自行拆除需支付12720元的拆除费用。”。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5000元。诉讼中,原审法院根据原、被告的申请对讼争房进行现场勘验,该房基本呈现为毛坯房状态。原告就其所主张的租房费用提供了福建外贸中心酒店有限公司出具的住宿证明、住宿情况统计及住宿记录,体现原告自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11月10日在酒店住宿费用共计159530元,其中2013年及2014年的日房价分别518元、438元。此外,被告在第一次即2015年3月12日庭审辩论阶段口头申请对讼争装修进行重新鉴定,原告以超过举证期限不予同意,被告庭后仍坚持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装修工程委托协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被告福州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网页截图、省消协受理原告投诉被告一案的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住宿费《证明》、住宿记录、住宿情况统计、《商品房装修完成交接通知书》、客户钥匙/物品签收单、《福州万科金域榕郡花园二期7-8#楼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可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工程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义务。根据该合同及协议的约定,房屋装修款450000元已包含在房屋总价款3836292元中。现原告已按约一次性付清了3836292元,被告负有按约将符合质量标准的精装修房屋交付给原告的义务。被告关于其向原告交付的是毛坯房以及卖房赠送装修的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六条······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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