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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属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买受人应当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具有履行合同的特定资格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2-15 16:53:19 阅读次数: 1094

限价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属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买受人应当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具有履行合同的特定资格

案例要旨

  限价商品房屋预售合同属于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应当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具有履行合同的特定资格,买受人去世的,只有具备保障房购买资格的继承人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否则预售合同效力应当终止,继承人只有继承合同终止后要求出卖人返还财产的权利。

皮增颖诉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7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皮增颖。
  委托代理人:皮云龙,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道宽,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贺江川,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强,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涛,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翔;代理审判员:张宪;人民陪审员:杜月霞。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星;代理审判员:刘建刚、宫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皮增颖诉称:2008年11月1日,我母亲张少卿与北辰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辰公司开发建设的北辰常营名苑A03-1住宅楼2单元1001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交付合同价款496076元,并约定交房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交付使用后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2009年12月15日,张少卿去世。2010年9月18日,诉争房屋竣工,具备交房条件。2011年12月29日,张少卿的继承人们在北京长安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确认张少卿与北辰公司签署的合同项下权益由我一人继承,我持公证书要求北辰公司交房过户,北辰公司拒绝,以致成讼。我的诉讼请求是:第一,北辰公司向我交付诉争房屋;第二,北辰公司协助我向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将诉争房屋产权登记在我名下。······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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