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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层高缩水买受人可行驶法定解除权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27 15:15:45 阅读次数: 1227

房屋层高缩水买受人可行驶法定解除权

————买受人诉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中,所交付的房屋的层高未达合同约定,由于补正履行费用过高,买受人不可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可根据具体情形主张撤销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或者行使法定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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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诉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我国商品房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渐已形成了一个成熟的交易市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房屋品质,商品房买卖中出现了大量因房屋质量或交付条件产生争议而拒收房屋的纠纷,其中较为复杂的是当房屋存在不可修复的瑕疵的情形。为便于讨论,拟举一例:某开发商以房屋层高作为楼盘的卖点,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的层高为3.2米,后于约定的交付时间书面通知买受人收房,买受人验房发现实际交付的房屋层高仅为2.9米,遂拒绝收房。此例中,开发商履行不符合约定至为明显,唯买受人如何救济,则莫衷一是,本文拟结合该例探讨三个问题。
  一、买受人可否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逾期交房,指开发商未在约定的交房时间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性质上属履行迟延责任,其目的,一方面是弥补债权人因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损失;另一方面是敦促债务人按照约定尽快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履行迟延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或补正其履行瑕疵为前提。若开发商未于约定的时间交房,或虽于约定的时间通知买受人收房,但当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时——譬如交付的房屋尚未经过竣工验收备案,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备案后重新交付,开发商补正其履行瑕疵的时间,对买受人而言构成逾期交房。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开发商未于约定时间交房或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必然构成逾期交房。我国合同法一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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