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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仅代表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内容进行现场监督,进行的是形式性审查备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2-10 17:24:34 阅读次数: 1133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仅代表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内容进行现场监督,进行的是形式性审查备案

案例要旨

  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仅代表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和内容进行现场监督,进行的是形式性审查备案,不具备排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缺陷的证明效力。

李建荣诉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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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终1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荣(英文名:JIANRONGLI),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公民。国内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福就,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焦健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广东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建荣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领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美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民四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李建荣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李建荣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领美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0037255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李建荣购买领美公司新建的位于广东省开平市某区某路某号某花园某幢某房,约定房价为493063元。按照合同约定,领美公司应当在2013年7月22日之前,依照国家规定和地方规章,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李建荣使用(根据合同第八条)。该合同同时约定,领美公司逾期交房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2)逾期超过180日之后,李建荣有权解除合同。李建荣解除合同的,领美公司应当自李建荣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李建荣累计已付款的30%向李建荣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第九条)。李建荣根据前述合同约定内容,在2013年4月22日向领美公司全额支付了购房款,领美公司收取全部购房款之后,已向李建荣交付了涉案房屋。但是到2014年4月前后,李建荣发现涉案房屋出现严重结构性不合格问题,为了明确质量问题,李建荣已于2014年7月5日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安全鉴定,该公司鉴定结论为“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及承载力验算分析,涉案房屋天面板裂缝为楼板板底的短向实际配筋不满足承载力要求而引起”。李建荣认为,领美公司没有依约向李建荣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之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属不合格的情形),而只是交付了“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的房屋”。从2013年4月22日起至原审起诉之日止,该逾期期间已经超过了180日以上。李建荣起诉的请求,领美公司均不予理睬,由此成讼。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无视“属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的情形”,作出错误判决,请求法院二审改判。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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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美公司答辩称,领美公司不同意李建荣的所有诉请,涉案房屋只是存在质量瑕疵,并非李建荣认为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此请求改判无理,应予驳回。

  李建荣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领美公司退还房款493063元。3、领美公司承担李建荣已支付的契税14791.89元。4、领美公司向李建荣支付违约金152365.47元【(493063元+14791.89元)×30%】。5、领美公司支付李建荣装修费30万元(庭审时,李建荣撤回该项诉讼请求)。6、本案诉讼费由领美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4月22日,李建荣向领美公司购买位于广东省开平市某区某路某号某花园某幢某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37255)。涉案房屋建筑面积86.9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72.82平方米,按套出售,总价款为493063元。《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的约定。其中,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在2013年7月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给买受人使用,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2)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0%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013年4月22日,李建荣向领美公司刷卡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购房款485672元,领美公司向李建荣开具了金额为493063元的售房发票。领美公司全额收取涉案房屋购房款后,向李建荣交付涉案房屋。2013年4月23日,李建荣向开平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了14791.89元税款。2013年4月22日,李建荣领取了涉案房屋的单元入户门匙并签了领美公司提供的收楼物品。

  2014年7月5日,李建荣发现涉案房屋出现裂缝并委托仲恒公司对涉案房屋作楼板裂缝检测鉴定。2014年7月21日,仲恒公司出具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仲恒鉴定字(2014)第(SW0548)号】,鉴定结论为“综合现场检查、检测及承载力验算分析,广东省开平市某路某号某花园某幢某房天面板裂缝为楼板板底的短向实际配筋不满足承载力要求而引起”。处理建议(仅供参考)为:对现浇板裂缝进行压力灌浆封闭后贴碳纤维布加固处理。因涉案房屋天面板裂缝问题,李建荣分别向领美花园物业服务公司及领美公司交涉,但双方未能协商处理。李建荣分别向12345、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江门投诉中心反映涉案房屋大厅天面板裂缝问题。2015年8月12日,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复李建荣,明确领美公司开发的楼盘(包括涉案房屋所属的第8幢)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并就双方纠纷建议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双方就涉案房屋处理存在很大分歧,李建荣诉至原审法院,遂成诉讼。

  另查明,2012年12月3日,领美公司开发的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住宅楼经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报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2015年9月6日,领美公司向开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关于开平某花园某栋某房楼板裂缝加固工程报告》,报告称领美公司委托广州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采用仲恒公司处理建议,对涉案房屋天花板进行设计施工加固工程,并称该设计施工加固工程采用粘贴碳纤维加固后能够满足该房天花板楼板的承载力要求。开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该报告也出具了“经验算满足设计要求(原设计为200公斤/平方米),此方案可行”的意见。······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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