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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明知不动产由他人占有使用而故意不查明,且支付的价款又系明显低价,具有恶意,不能善意取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4 19:19:48 阅读次数: 1135

受让人明知不动产由他人占有使用而故意不查明,且支付的价款又系明显低价,具有恶意,不能善意取得

————曾小兵、杨洋与唐丕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购买车库,按照正常交易惯例应当对购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并对其租赁情况、使用情况、租金等进行充分了解,而受让人未进行实地查看,存在重大过失。故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不具备《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其不能善意取得车库的所有权。 无权处分人明知案涉不动产非其本人购买,仅仅因物业登记在其名下就擅自以所有人的名义对外出售,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购买案涉车库,明知该不动产由他人占有使用而故意不查明,且支付的房屋价款又系明显低价,均具有恶意,故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实际权利人的利益,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正文


曾小兵、杨洋与唐丕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民终7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小兵,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彦,重庆思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洋,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丕中,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三村5号1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2680137N。

  法定代表人:杨德明,总经理。

  上诉人曾小兵、杨洋因与被上诉人唐丕中,原审第三人重庆市森柯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柯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9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小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彦,上诉人杨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天顺,被上诉人唐丕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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