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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以挂号信形式邮寄催款通知信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5-24 14:08:03 阅读次数: 1169
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一般有三个考虑因素:(1)权利人主张权利;(2)义务人知晓权利人已主张权利;(3)义务人承认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将在此种情况下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最低要求定位在“提出”即“主张”,至于对方是否知晓权利人已主张权利或是否承认义务则并不强求。就本案而言,黄志法与工投公司之间确有未了债务存在,工投公司为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采用挂号信的方式向黄志法邮寄信函,鉴于黄志法与工投公司之间仅存在此房屋买卖关系,再无其他法律关系,故可推定“工投公司用挂号信方式寄出的编号为4174号的信函”为“工投公司主张权利向黄志法提出要求支付房屋价款余额的催款通知”。该信函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寄出,且所发信函的收信地址是黄志法自己所留下的通讯地址,故应当认定工投公司已经以通知的方式主张了权利,尽到了权利人的催告义务,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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