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一般有三个考虑因素:(1)权利人主张权利;(2)义务人知晓权利人已主张权利;(3)义务人承认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将在此种情况下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最低要求定位在“提出”即“主张”,至于对方是否知晓权利人已主张权利或是否承认义务则并不强求。就本案而言,黄志法与工投公司之间确有未了债务存在,工投公司为保障其自身的合法权益,采用挂号信的方式向黄志法邮寄信函,鉴于黄志法与工投公司之间仅存在此房屋买卖关系,再无其他法律关系,故可推定“工投公司用挂号信方式寄出的编号为4174号的信函”为“工投公司主张权利向黄志法提出要求支付房屋价款余额的催款通知”。该信函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寄出,且所发信函的收信地址是黄志法自己所留下的通讯地址,故应当认定工投公司已经以通知的方式主张了权利,尽到了权利人的催告义务,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基本条件。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