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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对共有房屋处分行为意思表示一致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情抗辩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5-16 14:38:40 阅读次数: 1145
夫妻一方与买受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另一方以不知情或不同意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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