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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12-27 18:37:07 阅读次数: 1213
【条文】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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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本条是对无权处分情形下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救济之规定。本条旨在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区分原则之规定精神,理顺《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间的关系。根据合同归《合同法》调整,物权变动归《物权法》规制的原则,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所有权转移是物权变动之结果。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作为原因行为的买卖合同的效力,但能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物权变动效果,则取决于出卖人嗣后能否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物权变动属于效力待定状态。因无权处分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释义】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无权处分行为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在买卖交易关系中该问题更为普遍,因此,对买卖合同情形下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进行研究和认定,不仅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根据买卖合同法理,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因此,原则上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然而,出卖人在出卖他人之物时,并无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对于该买卖合同及物权变动的效力如何认定,对于解决买卖合同当事人及标的物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甚巨。该问题之解决,已触及无权处分之效力问题;而无权处分之效力,关涉诸多民法制度及理论,如合同相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不当得利和给付不能理论等,几乎牵动着整个民法体系,其制度完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因为如此,无权处分问题被学界喻为“法学上的精灵”、“法律思维的宝藏”[1],因其独特的理论魅力和实践困扰且吸引着众多民法学者和司法实务者的关注和研究。本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旨在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区分原则之规定精神,梳理《合同法》第51条与第132条之间的关系,解决审判实践中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如何认定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出卖人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适用】

  一、注意区分出卖他人之物与出卖将来之物

  买卖合同标的物既可以是现实存在之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之物。实际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期货买卖和以将来财产为标的之买卖合同,这意味着买卖合同缔约时,标的物尚不存在。例如,A与B订立合同,约定购买一年后方可生产出之机器;而后,A又与C订立合同,约定将该机器出卖于C。此时,A与C之间的意思表示内容和结果仅是使其负有债权债务,并不涉及移转机器所有权,所以,此情形并非《合同法》第51条所谓的无权处分,而是出卖无所有权之物,其性质为负担行为即债权行为。我们认为,尽管这种情况与通常所谓的无权处分情形在性质上不尽相同,但在买卖合同效力的实际处理结果基本相同,因此,出卖将来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被归人司法解释本条规定之情形中。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二、注意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物权行为理论

  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审判实务界,在讨论出卖他人之物或者无权处分问题过程中,由于涉及处分、处分行为、负担行为、物权行为之类的概念,况且我国民法通说并不接受德国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加之该问题之解决因是否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有不同的思考方法和理论解说,致使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行为成为争论的敏感区域,该话题亦随之变得非常敏感,大有使该问题简单化为若不采纳通说,就采纳德国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态势。人民法院在理解和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本条解释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依据《物权法》第15条关于“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区分原则,而并未采纳德国民法中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无权处分的讨论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并没有必然联系,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是区分对世权与对人权的逻辑使然。这就是为什么新近的国际模范法,诸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 )及《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均未采纳德国的行为无因性理论,却都规定合同效力不因无权处分的事实本身而受影响的重要原因。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合同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合同纠纷律师.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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