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类导航
>>超级搜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热点新闻
新闻资讯 → 冒用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若合同相对方在得知冒名人的身份后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以认为合同相对方并不在乎被冒名人的身份,被冒名人的身份可以被抽象化,此时,虽然冒名人以被冒名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关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冒用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若合同相对方在得知冒名人的身份后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以认为合同相对方并不在乎被冒名人的身份,被冒名人的身份可以被抽象化,此时,虽然冒名人以被冒名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关系
发表日期: 2019-08-19 14:57:27 阅读次数: 1144

冒用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若合同相对方在得知冒名人的身份后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以认为合同相对方并不在乎被冒名人的身份,被冒名人的身份可以被抽象化,此时,虽然冒名人以被冒名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关系依然在冒名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成立


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系代理的构成要件,但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当然为代理行为。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即“冒名行为”便不能认定为代理。该行为的实施者会故意在身份上混淆自己与被冒名人的区别,因此,“冒名行为”不能纳入代理制度调整的范畴,也就不能适用无权代理制度。冒用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若合同相对方在得知冒名人的身份后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以认为合同相对方并不在乎被冒名人的身份,被冒名人的身份可以被抽象化,此时,虽然冒名人以被冒名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关系依然在冒名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成立。若被冒名人不愿意追认冒名人的“冒名行为”,那么,冒名人的行为应适用无权处分相关规定。若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相对方也不因冒名人的“冒名行为”要求撤销合同,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冒名人与合同相对方应受合同约束,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此文由济南房产纠纷律师(www.jn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借贷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让与担保的,还款后应将房屋变更至借款人名下
下一篇:北京市三中院调研发现中介公司的四种行为易引发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7-2018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波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8号楼12层
手机:15053167680 邮箱:15053167680@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