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若合同相对方在得知冒名人的身份后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以认为合同相对方并不在乎被冒名人的身份,被冒名人的身份可以被抽象化,此时,虽然冒名人以被冒名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关系依然在冒名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成立
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系代理的构成要件,但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当然为代理行为。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即“冒名行为”便不能认定为代理。该行为的实施者会故意在身份上混淆自己与被冒名人的区别,因此,“冒名行为”不能纳入代理制度调整的范畴,也就不能适用无权代理制度。冒用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若合同相对方在得知冒名人的身份后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那么,可以认为合同相对方并不在乎被冒名人的身份,被冒名人的身份可以被抽象化,此时,虽然冒名人以被冒名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关系依然在冒名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成立。若被冒名人不愿意追认冒名人的“冒名行为”,那么,冒名人的行为应适用无权处分相关规定。若合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相对方也不因冒名人的“冒名行为”要求撤销合同,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在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冒名人与合同相对方应受合同约束,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