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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收据可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发表日期: 2018-08-08 14:53:19 阅读次数: 1265
购房款收据可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张某、吴某诉杜某夫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
案例要旨
双方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如果购房款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也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属性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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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正文
张某、吴某诉杜某夫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
张某和吴某是一对好友,2002年经人介绍共同出资购买了杜某的房子用于出租,杜某出具了转卖承诺书和房款收据。十多年后,买房人要办理过户手续,杜某却推说房屋只是委托该两人出租,拒绝协助办理过户。
1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继续履行的条件,判决被告杜某夫妻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张某、吴某名下。
急需用钱,出具承诺转让改制房屋
杜某原是南通市通州区一所粮站的职工,2001年因企业改制,相关国有资产变现,杜某等14名职工出资购买了企业的房产。其中,杜某购买了1间仓库、4间店面房以及走廊和场地等,共交房款19万余元。
2002年,杜某家看上了一套房子,由于手头缺钱,便盘算着把从单位买来的房子转让出去。经岳父介绍,张某意欲购买,并喊上了好友吴某一起出资。2002年5月8日,双方谈妥价格后,杜某出具书面承诺,将企业改制资产转让给张、吴二人,明确表示此转卖不反悔,且以购房现金收据为交易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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