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肖女士夫妇在缔约时隐瞒其尚属于限购的事实,通过离婚又结婚的形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进而达到规避本市限购政策的目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正文
肖女士夫妇均为外地户籍,名下已有一套两居室住房。随着孩子长大,父母来沪,想改善一下住房条件,置换一套大房子,但两人社保缴纳期限均不符合现行限购政策。夫妇俩于是想出了一个“离婚复婚”的连环计。但谁知最后“聪明”反被“聪明”误,合同被松江区法院判令解除,并向出卖方支付了一定的违约金。
【案情回放】 2016年5月,肖女士夫妇与张某签订了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向张某购买本市松江区的某套房屋。双方约定在2016年5月20日前支付95万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在2016年9月30日办理过户手续,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逾期付款超过15天的,张某可以解除合同。
其实,网签合同签订时,肖女士夫妇的社保缴纳时间离限购政策规定的“连续满60个月”还差两个月,但肖女士夫妇还是贸然签下了合同,并在《补充协议》中精心设计了一个“特殊条款”:若系争房屋交易期间乙方婚姻状态发生变化,甲方同意配合乙方变更系争房屋网上备案版买卖合同的网上签订时间并签订新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便交易流程正常进行,但肖女士夫妇并未将其社保缴纳期限未满的情况告知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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