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卖方未依据买卖合同约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日内办理原有户籍迁出手续,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考虑到卖方明确表示无法与原户籍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将户口迁出等客观事实,且买方已将户籍迁入,法院酌情调整卖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因买方原因导致卖方不能如期收到房屋全款的违约责任,买方作为后履行债务一方,其有权在卖方的债务履行行为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拒绝其履行要求,故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正文
王某购买张某房屋,办完产权转移后却发现房屋内仍有户口未迁出,故将其诉至法院求违约赔偿。张某则以王某拖延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为由反诉其支付违约金。近日,一中院院审结了该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张某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出卖人应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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