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买方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已经对贷款额度变化有一定的预见,房产新政出台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买方以无力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构成违约,定金不予退回。
案例正文
房屋买卖双方达成一致,买方付下定金,眼看就要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孰料房产新政出台,首付款比例随即增加,买方欲取消购房计划并要回定金,遭到卖方拒绝。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购房新政首付比例提高引发的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政出台买方拒签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获一审法院支持
2016年10月,叶女士经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与某房屋产权人姜女士达成一致,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335万元,并约定双方于同年11月30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支付首付款101万元,余款以贷款形式支付。当天,叶女士向姜女士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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