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条是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
【释义】
逾期付款违约金属违约金的具体形态之一,故违约金的一般规则对其均有适用之余地,但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有其特殊性。在买卖交易实践中,买受人因资金匮乏或其他原因而逾期付款的情形极为普遍,此时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计算到何时、当事人主张过高时如何调整等,通常成为当事人争议之重点,也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此时仅以违约金的一般规则无法完全解决上述问题,由此导致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违约金的一般规定中凸显出来而具有单独规定之必要性。虽然以往的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已经作出若干规定,但尚不够全面,有的与审判实践的发展已经不相适应。为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本条解释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注意把握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影响
人民法院依据本解释所规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在裁判文书判付之后、罚息计算期间,恰巧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调整、如何计算不无疑问。在审判实践中,有些案件依据旧利率执行,有些依据新利率执行,还有的根据新、旧利率分段计息,处理方法不统一。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在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每满一年按相应档次法定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因此,在计息期间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适用短期贷款利率的应不调整利率,适用中长期贷款利率的则应在下一年度按新利率计算。[1]
二、注意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责任属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原则所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与逾期付款损失赔偿在责任范围上存在不一致,即当事人通过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所获得的赔偿额可以适当高于逾期付款损失,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但在当事人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未约定其如何计算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应与逾期付款损失相当,以体现违约责任的损害填补功能。此时,裁判最终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形式仍应是违约金责任,而非赔偿损失责任,但在责任范围以及计算方法上,逾期付款违约金责任则与赔偿损失并无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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