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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交付变更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交房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16 16:45:25 阅读次数: 1089
洪秀凤与昆明安钡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关 键 词 】 交易习惯交付变更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交房
【属性标签】 最高法公报案例
【期 刊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总第231期)
【裁判摘要】 一、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二、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   三、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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