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之外的相关公共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不应视为要约案例要旨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外的涉及交通设施的规划或建设情况所作的说明,不应视为要约,不构成合同履行的内容。 许启飞与江阴市宏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锡民终字第00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启飞。 委托代理人许叶华(系许启飞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宏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偶洪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启飞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宏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澄滨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许启飞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2011年1月12日,许启飞与宏晟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许启飞购买君邻世家B3幢2单元12层1203号房,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澄房预售准字第(2010)072号,该房属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层数为地上18层,地下1层,价款1689893元。2011年4月13日,许启飞按约付清了全部价款。2012年8月22日,君邻世家商品房按住宅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标准验收并备案,具备入住条件。后宏晟公司通知许启飞于2012年10月25日前办理交房手续,但许启飞以宏晟公司故意隐瞒江阴市澄江西路隧道工程,隐瞒没有地下1层的事实为由未办理收房手续,并于2013年8月8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判令返还购房款1689893元,承担利息损失26万元,赔偿房屋延期损失22000元、其他损失20000元、利益损失258993元、赔偿金84495元。 宏晟公司提供的君邻世家的楼盘微景沙盘未显示澄江西路隧道口。2009年12月24日,江阴日报刊登了《新建澄江路隧道》的报道,文字载明“经相关部门证实,澄江西路西侧将以隧道的形式与西组团连接,澄江路隧道将于明年开始施工,计划于2011年建成”,配图显示隧道东至中山北路以西,具体为君山路西侧。2010年7月16日,江阴日报刊登了《江阴首条跨河大型隧道开工建设》的报道,载明“昨天上午,…江阴市澄江西路隧道工程隆重开工。” 原审中,经现场勘察查明,该B3幢电梯可达负1层,之后,经过楼梯下行并通过地下通道可到达地下车库。 原审中,许启飞提供了江阴市工商局关于宏晟公司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举报的有关答复2份,证明宏晟公司的广告宣传中“江阴主城区难得的生态家园和风水佳地”、“城北地区最具人文特色的人气楼盘”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许启飞还提供了君邻世家广告宣传单一份,证明广告采用了违反广告法的“佛道共佑、藏风聚气”等封建迷信用词。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证据仅能反映宏晟公司在宣传中采用了不恰当的宣传用词,但不能证明宏晟公司的广告行为系欺诈,与本案无关联性。 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相关陈述等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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