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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以此为由再次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2-10 17:27:40 阅读次数: 1107

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以此为由再次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例要旨

  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以此为由再次提起诉讼的,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纪新,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志新,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上列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丽君,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力力,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周海娜,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广州拓展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董胜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陈纪新、陈志新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越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翔公司)、一审被告广州拓展辉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展辉煌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2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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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纪新、陈志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陈纪新、陈志新与拓展辉煌公司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是执行和解,应通过恢复执行原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04)东法民三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977号民事判决)的方式解决本案纠纷属适用法律错误。1.涉案《和解协议书》及《装修补充协议》分别签订于2006年4月18日和2010年3月1日,而97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早在2004年就因拓展辉煌公司无可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执行,上述协议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后达成。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只能是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书》的内容已完全替代97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和解协议书》及《装修补充协议》是参照已解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成立的新的要约和承诺,系陈纪新、陈志新与拓展辉煌公司对涉案房产达成新的买卖合同关系,并非执行和解协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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