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构成违约,影响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案例要旨 具备永久用电条件,是行业监管部门为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而对开发商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商品房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亦是其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合同履行结果的当然合理期待内容。达到“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供电是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承诺”,且在交楼时必须满足的必备条件,这一基本要求不因后续《补充协议》对交楼标准的降低而削减或免除。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购房人计付延迟交楼违约金。 黎永昌、程聪诉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永久性用电 必备交楼条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案件索引】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80号(2014年5月14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513号(2014年9月11日)
【基本案情】······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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