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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购置房产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登记的,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出资房款可按债务处理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5 15:24:53 阅读次数: 1057

一方出资另一方签订合同的婚前购置房产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未办理登记的,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出资房款可按债务处理

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依据是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效果,但不因此影响合同效力。再婚夫妻婚前一方给付房款,另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可认定为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的财产。签订合同一方当事人死亡,其母亲、子女请求分割房产的,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其财产性权利可予继承,另一方给付的房款可按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处理,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债务清偿后,继承人对存有的遗产进行分割,且分割时应按照遗产的实际价值而非购买时或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价值,这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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