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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应享有平等继承权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4 19:23:51 阅读次数: 1072

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应享有平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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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了赡养义务的子女应享有平等继承权

————谢福华、谢淑华诉谢铁安、郭少云房屋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我国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当然这其中也包括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案例正文


   
谢某、谢某1诉谢某2、郭某房屋继承纠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1991)东法房土字第56号。

    2.案由:房屋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谢某。

    诉讼代理人:谢某1,系谢某之妹。

    原告:谢某1。

    诉讼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省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因,长沙市北区民主东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2。

    诉讼代理人:彭学林,长沙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

    独住审判员:卢祎。

    6.审结时间:1991年10月20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长沙市东区燕山街42号房屋系原告和被告谢某2的父亲谢连甲、母亲唐梅贞生前共同建造。谢连甲于1974年去世,唐梅贞于1989年去世,生前无遗嘱。父亲去世后,该房一直由被告占住,至今未经过重大修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第十条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该房屋遗产继承权。要求依法明确分割原、被告对该房屋遗产享有的继承份额。

    2.被告辩称:长沙市东区燕山街42号房屋不存在继承分割问题,理由是:(1)1973年,父亲谢连甲已明确将燕山街42号房屋处分给被告所有,二被告各拥有该房的二分之一产权;(2)被告已于1979年12月经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对燕山街42号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重新进行了登记,并且领取了由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该房屋为被告共有的私有房屋产权证;(3)燕山街42号房屋从1973年起至今一直由二被告使用、管理和修缮,这期间原告从未提出过异议。

    (三)事实和根据

    经长沙市东区人民法院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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