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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被他人收养但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4 19:24:22 阅读次数: 1035

已被他人收养但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已被他人收养但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

————纪毛治诉纪亚琴房屋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

  自幼由他人收养,依法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被继承人去世后,对被继承人进行安葬,依法可适当分得部分遗产。

 

案例正文


纪毛治诉纪亚琴房屋继承纠纷

  原告:纪毛治。
  委托代理人:薛来旺,47岁,原告之子,工人。
  委托代理人:李培凤,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亚琴。
  委托代理人:白忠福,34岁,被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尹申平,厦门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毛治诉被告纪亚琴房屋继承纠纷案,向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被告纪亚琴擅自将诉争楼房的第4层拆除,欲进行翻建。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开元区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职权作出诉讼保全裁定,查封厦禾巷26号楼房第4层。······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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