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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瑕疵,即使竣工验收合格,买受人仍有权拒收房屋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5-16 14:31:08 阅读次数: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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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瑕疵,即使竣工验收合格,买受人仍有权拒收房屋

————张淘与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要旨

  商品房虽然经过法定的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约定的竣工验收备案条件,但存在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瑕疵的,买受人有权拒收房屋,由此导致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

 

案例正文


  
张淘诉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1802民初775号


  原告:张淘,女,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L1号区。

  法定代表人:宋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涵,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淘与被告清远碧桂园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新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淘,被告碧桂园新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即时维修(修复一、二楼间楼板的裂缝、维修东面墙体渗漏部位)后交付房屋。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556850元;3、请求被告退还面积差异的房价款12743元(2922.68元/平方米×4.36平方米);4、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5、请求原告申请房屋面积和结构评估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2012年7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一套(清远市清城区××路××号碧××芳邻××街××层××)。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但是时至今日,原告并没有收到被告发出的书面通知。合同补充协议的第十一条中,将《商品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内容变更为“买受人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自行到出卖人销售中心联系并办理交接房使用手续。买受人如逾期办理交接房手续,则视为出卖人按期交房。”原告认为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属于合同格式条款无效。因为提供格式条款的被告方免除了其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所以该条款无效。二、原告多次到房屋现场验收房屋,发现房屋内存在多处质量问题:1、二楼与一楼间的楼板有约5米长的裂缝;2、二楼、三楼东边墙体渗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维修,但被告迟迟不予维修,也未就其不维修做出说明。原告认为,被告应该按合同约定交付质量合格的房屋,而被告交付的房产存有多处质量问题,且收到原告的维修要求后没有履行其义务,对原告使用房产造成了事实障碍,对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三、《商品买卖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原告曾主动到房屋现场找过碧桂园公司物业部的工作人员收楼,要求其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文件,但被告一直没有提供。四、被告提供的房屋实际结构和面积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买卖同合》约定的不符,应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第五条进行补偿处理。请求法院对房屋的面积和结构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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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碧桂园新亚公司辩称,1、涉案商品房质量合格,不存在影响交付的质量问题。涉案商品房已经通过了燃气工程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质量已经合格,已经达到交付条件。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被答辩人所提交的照片并不能反映出拍摄的时间和地点,并且照片所显示的问题也只是质量瑕疵,即使存在也不能作为被答辩人拒绝交楼的理由。2、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答辩人不得因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楼。被答辩人主张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存在也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的约定,该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如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保修,出卖人按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买受人不得借此拒绝收楼。买受人以该商品房存在属工程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楼或者拒绝办理交付手续而引起的逾期交楼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此被答辩人以质量瑕疵拒绝收楼,并没有合同和法律的依据,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逾期交楼的责任。3、被答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被答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已经接近房价一半,但被答辩人并未对涉案商品房进行实际处分,并没有产生相应的损失,被答辩人也未提供相应的依据证明损失的存在。4、被答辩人购买的房屋面积与约定的是一致的,只有花园的面积存在差异,比约定的面积少了1.3平方米,答辩人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五条的约定,应退10242.88元,该笔费用会在业主收楼时退还。若业主对其他面积有异议,应该提供证据。综上所述,涉案商品房已经达到交付条件,不存在影响交付的质量问题,被答辩人不存在拒绝收楼的理由。被答辩人拒绝收楼的法律后果应由被答辩人自行承担。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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