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将房屋卖与他人后,又将房屋卖与第三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第三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行为人无法履行合同,违约,应当返还第三人的购房款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案例正文
胡某诉康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刚付款买了房,却发现房子早已被卖出。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康某某被判退还原告胡某全部房款及利息。
2015年4月15日,原告胡某与被告康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从被告康某某处购买位于文水县某村村东6间房屋中的东三间,双方约定该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57500元,原告给付房款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该方应向对方支付月息1.5%的利息作为赔偿。原告在当天给付被告房款575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付款后,原告去该房屋时,发现已经有人居住,经询问,才得知该房屋被告在卖给原告之前已经他卖,买方已经居住。
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57500元及利息,利率每月0.015元计算(从2015年4月15日至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康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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