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类导航
>>超级搜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热点文章
 房屋拆迁房屋拆迁 →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23 14:10:32 阅读次数: 13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释义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条文】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旨】

  本条规定瑕疵异议的法律效果。买受人对标的物提出瑕疵异议,取决于合同或者法律对异议期间之规定,与买受人支付价款、确认欠款、使用标的物等履约行为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因买受人存在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行为而认定其放弃了对标的物瑕疵的异议。

  【释义】

  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提出异议,所导致的结果是法律上视为标的物无瑕疵。而对于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向出卖人提出异议通知,主张标的物存在瑕疵这一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审判实践中的认识并不清晰,这主要源于理论上对于买受人的瑕疵异议行为和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没有进行清晰的划分,本条规定对此予以明确。

  【适用】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一、区分异议通知和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并适用不同期间

  瑕疵异议是指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向出卖人就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提出异议的行为。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是指在瑕疵被证明确实存在的前提下,买受人享有的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或在瑕疵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宣布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者之间有先后顺序之别,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提出瑕疵异议,是其行使瑕疵担保责任请求权的前置性条件。瑕疵异议受检验期间的限制,而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依其权利不同分别受时效期间的限制,两个期间之间的关系类似于《担保法》上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承继关系。

  二、注意区分买受人的使用情况与标的物瑕疵之认定规则

  买受人负担的瑕疵通知义务,蕴含着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补足数量或承担违反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的前提。买受人对标的物数量、质量等瑕疵担保责任救济权的行使,取决于合同或者法律对检验期间的规定和标的物在事实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从近年来的纠纷案件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买受人接收标的物后是否提出瑕疵异议与其是否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因此,不能因买受人进行了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行为,而认为其放弃了对标的物的异议。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合同纠纷律师  济南二手房纠纷律师   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济南合同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网址:http://www.jnfclawyer.com/

微信二维码:

 

济南张律师擅长领域:15053167680(咨询热线)

1、房地产、交通事故、经贸合同、公司法律事务、刑事辩护;

2、基础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劳动纠纷、损害赔偿等民事综合类及行政、刑事诉讼案件;

3、公司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各类非诉专项法律事务。

4、单位、家庭及个人常年法律顾问。

——此文由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www.jn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
下一篇: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7-2018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波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8号楼12层
手机:15053167680 邮箱:15053167680@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