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类导航
>>超级搜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热点文章
 房屋买卖房屋买卖 → 先售房后毁约 “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先售房后毁约 “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07-12 17:30:30 阅读次数: 1070
先售房后毁约 “配偶不知情”不是挡箭牌
2018-06-25 14:52:5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安海涛 柯艳雪 朱燕萍
  时间:2018年6月19日

  地点: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小美和小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系小展和阿芳夫妻共有,小美依约支付购房款,但小展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小美起诉至法院。阿芳辩称小展出售房屋未经其同意,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对小展产生法律效力,阿芳是否对房屋买卖的事实知道或推定为应当知道呢?

  案情回放

  2013年,阿芳购买了一处房产。2004年11月,小展、阿芳登记结婚,他们均主张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1月,小美与小展、阿芳(阿芳由小展代理)经房产中介居间介绍,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小展、阿芳将讼争房屋出售给小美,总价1200万元,该房屋有抵押,贷款本金余额为620万元,小展、阿芳实收580万元,小美应支付购房定金200万元。小美依约向小展支付购房款。之后小美代阿芳偿还了讼争房屋2017年1月至9月的按揭贷款。

  后开发商于2017年6月通知交房,但阿芳未办理交房手续。小美得知可以交房,就于2017年8月向小展、阿芳发出律师函,要求小展、阿芳在收函后5日内向开发商办理讼争房屋的交房手续,并在办妥交房手续后立即将讼争房屋交付给小美。小展、阿芳于次日收到该律师函,但未交房给小美。

  2017年10月,小美向厦门市思明法院起诉,要求阿芳和小展向其交付讼争房屋,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思明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小美的诉求。2018年3月,阿芳、小展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现场

  庭审中,双方围绕阿芳对小展出售房屋的事实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对阿芳产生法律效力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阿芳:不同意出售房屋,小美未尽审查义务

  阿芳称:“房子是我向开发商购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上记载的都是我的名字,足以说明房子对外公示登记的所有权人是我,而不是小展。小美购买上千万的房产,属于重大交易行为,应当审查我是否同意出售。”

  阿芳认为,小美向小展支付购房款,并偿还了9个月的银行按揭贷款,不能必然推断出自己应当知情。小展长期在外做事,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小展收取了购房款没有告知自己,银行按揭贷款是小展负责偿还,自己不知道其中有几个月由他人代偿,是合理的。

  她还称,开发商通知交房,自己居住在外地,是否及时收房与她是否知情并同意售房没有因果关系。她收到小美律师函之后,才知道小展违法处分了房产。小展承诺其会处理,自己就没有直接向小美提出异议,不能以此证明自己知情并同意。

  “本人主观上没有出售讼争房屋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没有实施出售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属于无效行为。即使协议有效,小美也无权要求本人交付讼争房屋及承担违约责任。”阿芳坚称。

  小美:已合理审慎审查,卖方必须履约

  小美辩称,阿芳对于讼争房屋的买卖是清楚且知情的,因房价上涨故意找借口违约,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小展在与小美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时,向小美出示了小展、阿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管局备案证明的原件,向小美确认讼争房屋系小展及阿芳夫妻共同财产,小展有权代表出售讼争房屋。小美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有理由相信小展出售讼争房屋系小展、阿芳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阿芳作为小展的妻子和银行按揭贷款的偿还义务人,对于家庭财产的大额增加和长达9个月银行按揭贷款的来源不可能毫不知情,更不可能在开发商通知交房后迟迟不收房。阿芳一方面自称夫妻感情不好,另一方面又自称房屋购买及按揭还款都由小展打理,房屋事情由小展操办,明显不合常理。”小美指出。

  小美进一步提出证据:自己向阿芳发送律师函,向其告知讼争房屋买卖、支付购房款和按揭款等事实,并要求其按合同履行交付手续。阿芳收到律师函后,不但没有向小美提出异议,反而任由小美继续偿还按揭贷款。阿芳不可能对出售房产不知情,否则阿芳早就联系小美提出质疑。

  法庭:阿芳对售房知情,夫妻违约应当担责

  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总结该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对阿芳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小展、小美均确认,小展在签订案涉协议时,向小美出示了上述证明原件,并承诺有权出售房屋。小美代阿芳支付房屋银行按揭款,阿芳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足以使小美相信小展处分讼争房屋时具有相应代理权,基于此种信赖与小展签订合同并履行。

  其次,阿芳确认讼争房屋的买卖、贷款等事宜均由小展处理,阿芳与开发商签订的买卖合同上“阿芳”的签名也是小展代签。上述事实可以看出阿芳授意小展处理讼争房屋。另外,阿芳收到小美的律师函后已知悉讼争房屋出售的事实,却未提出异议和诉讼,小美还向阿芳名下账户转款支付8月、9月的按揭贷款,阿芳亦未提出异议,应视为阿芳知晓该事实。

  再次,小美购买讼争房屋,按约支付购房款并代阿芳偿还讼争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系善意购房人。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过程,阿芳对小展出售讼争房屋属应当知道之情形,小美作为善意第三人亦有理由相信小展对讼争房屋享有处分权,故案涉协议对包括阿芳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美已依约履行其义务,小展、阿芳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讼争房屋的义务,因阿芳、小展违反合同约定,故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综上,厦门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阿芳、小展应向小美交付案涉房产并支付相应违约金。

  据悉,阿芳、小展与小美于判后自行和解,已向小美交房并配合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此文由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www.jn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500万变卖母亲房产 女子拒付赡养费被拘留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7-2018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波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8号楼12层
手机:15053167680 邮箱:15053167680@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