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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购买内部房源为名骗取167万余元,离职售楼人员实施合同诈骗获刑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2-04 14:59:26 阅读次数: 968

离职售楼人员实施合同诈骗获刑

一离职售楼员隐瞒事实,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钱款共计167.75万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诈骗罪案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3年8月,王某在厦门江山房产销售公司担任置业顾问,2016年2月离职。在王某任职期间,其以能够通过“关系”拿到一品房产公司开发的内部认购房源为由,让房产代理公司的老李帮其寻找客户。

  2015年12月间,王某隐瞒该小区某室房间已通过其转让给他人的事实,再次将该房源通过老李转让给被害人阿明,并与阿明在江山房产销售公司的售楼处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后,王某没有将该合同交付购房人阿明,且未按流程将该合同提交公司。

  2016年4月25日,王某为继续骗取阿明的信任,隐瞒其无法拿到该套房源及其已经从公司离职的事实,在下班时间将阿明带至公司售楼处,以支付该套房产的定金为名,让阿明刷卡支付20万元的“定金”至一品房产公司的账户。王某还盗取公司的“代刷卡进账申请表”,假冒他人签名,将该20万元“定金”伪造成被害人老李在一品房产公司所购房产的追加首付款,以防止一品房产公司发现该款项的差错。在此期间,王某分别从老李处接收阿明支付的定金5万元、更名费15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间,王某隐瞒其没有房源也没有找“关系”帮忙的事实及后来已离职的身份,通过老李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骗取含阿明在内的3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65.5万元,又在未与另一房屋认购人沟通的情况下,擅自以该房产认购人欲转让该房产为由,通过老李采用相同的方式骗取另两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15万元。

  2016年3月至7月间,王某仍以可以拿到该小区未开盘的部分房产、店面及已开盘的6套房产为由,骗取被害人老李的信任,让其帮忙寻找客户。被害人老李先后向王某介绍了几名客户,并与王某签订了委托购房协议。在此期间,王某从被害人老李处共接收购房款项共计87.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167.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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