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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以诈骗为目的向第三人转售的行为,房产原所有权人认定为被害人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1-08-19 11:10:23 阅读次数: 702

房屋买卖中,以诈骗为目的向第三人转售的行为,房产原所有权人认定为被害人

案例要旨

  1 .房产原所有权人未失去房产是典型的犯罪未遂。代理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针对的就是该房产,如果房产原所有权人没有及时撤销授权委托公证,那么房产的损失就为既成,因第三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公证被撤销)而无法过户,因此代理人的这部分事实构成犯罪未遂。
  2 .将代理人和第三人并列为被害人有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不是其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简单叠加,换言之,并不是被告人中第三人实施的所有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3 .认定犯罪必须秉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于在其犯罪预谋之外的第三人,如果其犯罪活动顺利实施,本不应受到损害,甚至还可能受益。如果说这样的第三人是被害人,是不符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的。

 

案例正文


余某房产代售合同诈骗案
余某因负巨额债务,于2008年3月成立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用包销的方式取得他人房屋(即约定他人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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