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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导致的财产损失,合同过错双方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1-07-05 15:08:34 阅读次数: 648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导致的财产损失,合同过错双方应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案例要旨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保障性住房是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一般会认定该借名购房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正文


 
 
徐保民与夏万树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徐保民,男,1967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夏万树,男,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刘存荣(夏万树之妻),女,196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徐保民因与夏万树、刘存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徐保民诉称,2005年,徐保民与夏万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徐保民购买夏万树以合法身份取得的徐州市郭庄北黄山垄经济适用房26#-4-301一套,房屋面积86.76平方米,共计支付购房款115698元。徐保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夏万树与刘存荣也将房屋交付徐保民使用。2007年,徐保民又与案外人徐江英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转让给徐江英居住至今。2011年,夏万树、刘存荣起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和徐保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先后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0171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徐民终字第1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015年,徐江英以徐保民为被告诉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6)苏0303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保民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188947.55元。徐江英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中院作出(2016)苏03民终6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徐保民返还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230172.47元。徐保民认为,此次房屋买卖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系夏万树违反诚信原则,徐保民有权向夏万树及刘存荣主张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115698元及其他费用10753元;2.判令被告赔偿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410702元。

  夏万树、刘存荣辩称,同意返还购房款115698元,但徐保民起诉的损失过高,徐保民不能因为自己的过失行为反而得利,(2016)苏03民终61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徐保民因合同无效应承担的损失是230172.47元,我方愿意在该损失的范围内按该判决书的比例承担40%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夏万树与刘存荣是夫妻关系。2005年,夏万树与徐保民均申请购买徐州市阳光花园的经济适用房。夏万树抽到了房号,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徐保民未取得购房资格。2005年5月5日,夏万树、刘存荣(乙方)与徐保民(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乙方以合法居民身份取得徐州市郭庄北黄山垄经济适用房26#-4-301室,面积86.76平方米,储藏室8.39平方米。因乙方子女即将考入大学,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经与甲方协商,购买此房全部费用暂由甲方代为支付。二、乙方经与甲方协商决定,乙方同意在政府规定可以交易的第一时间以现房(徐州市郭庄北黄山垄经济适用房26#-4-301室,面积86.76平方米,储藏室8.39平方米)过户给甲方。三、由于此房是乙方以合法人身份取得的房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故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四、由于此房包含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法则政策限制,待政策允许上市买卖,乙方负责办理房屋过户买卖手续,费用由甲方负责。五、违约责任:如甲乙方违反本协议一至五条款中任何条款,均按购房金额98698元×200%做违约金赔偿给对方。六、甲方对此房屋拥有使用权。……”。2005年5月10日,夏万树(乙方)与徐州市房产管理局(甲方)签订《徐州市经济适用房(解困)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内容主要为:“甲方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郭庄路北的土地使用权。乙方购买的经济适用(解困)住房为现房,具体坐落为郭庄路北阳光花园第26幢4单元301号房,建筑面积共86.76平方米,储藏室建筑面积8.39平方米。住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045元,储藏室每平方米600元,总金额95698元。乙方在取得所购经济适用(解困)住房的权属证件10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解困)住房差价的10%向政府交纳收益。……”。协议签订后,徐保民向夏万树支付了20000元,并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约定,代为支付了95698元的购房款。夏万树亦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房屋(毛坯房)交付给徐保民。后,徐保民以夏万树的名义缴纳了土地登记费18元、产权登记费40元、个人住房贷款保险276元、用电许可证工本费12元、房屋测绘费20元、港华燃气开户费2000元、房管处抵押登记工本费80元、契税1913元、房屋维修基金285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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