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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构成违约,影响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02-15 20:24:51 阅读次数: 1191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构成违约,影响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构成违约,影响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黎永昌、程聪诉广州市粤锐恒星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具备永久用电条件,是行业监管部门为规范商品房交易行为而对开发商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商品房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亦是其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合同履行结果的当然合理期待内容。达到“使用条件”的永久性供电是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承诺”,且在交楼时必须满足的必备条件,这一基本要求不因后续《补充协议》对交楼标准的降低而削减或免除。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具备永久用电条件的房屋交付购房人使用,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购房人计付延迟交楼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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