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类导航
>>超级搜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热点文章
 房屋拆迁房屋拆迁 → 对公摊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总建筑面积单价补交价款;对公摊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买受人无需补交价款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对公摊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总建筑面积单价补交价款;对公摊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买受人无需补交价款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2-10 17:23:34 阅读次数: 1112

对公摊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总建筑面积单价补交价款;对公摊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买受人无需补交价款

案例要旨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开发商以交付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为由,请求买受人补交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公摊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总建筑面积单价补交价款;对公摊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买受人无需补交价款。

王爱勤诉清新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摊面积/价款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231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6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基本案情······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此文由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www.jn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房地产开发企业借他人名义与自身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他人明知的,合同无效
下一篇: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该购房借款,离婚时就房屋分割双方协议不成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7-2018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波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8号楼12层
手机:15053167680 邮箱:15053167680@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