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摊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总建筑面积单价补交价款;对公摊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买受人无需补交价款案例要旨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开发商以交付的商品房公摊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公摊面积为由,请求买受人补交差价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公摊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总建筑面积单价补交价款;对公摊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部分,买受人无需补交价款。 王爱勤诉清新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月4日发布) 关键词 民事/商品房买卖合同/公摊面积/价款 生效文书编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粤民再231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6日)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基本案情······济南商品房买卖合同 纠纷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济南房产继承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