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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明知不动产由他人占有使用而故意不查明,且支付的价款又系明显低价,具有恶意,不能善意取得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8-19 14:52:56 阅读次数: 1099

受让人明知不动产由他人占有使用而故意不查明,且支付的价款又系明显低价,具有恶意,不能善意取得


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购买车库,按照正常交易惯例应当对购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并对其租赁情况、使用情况、租金等进行充分了解,而受让人未进行实地查看,存在重大过失。故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时不具备《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善意”,其不能善意取得车库的所有权。 无权处分人明知案涉不动产非其本人购买,仅仅因物业登记在其名下就擅自以所有人的名义对外出售,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购买案涉车库,明知该不动产由他人占有使用而故意不查明,且支付的房屋价款又系明显低价,均具有恶意,故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且损害了实际权利人的利益,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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