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分类导航
>>超级搜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热点文章
 房产继承房产继承 → 不存在欺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适用双倍赔偿原则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不存在欺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适用双倍赔偿原则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6-25 16:25:41 阅读次数: 1071

不存在欺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适用双倍赔偿原则


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实际占有该房,即已实际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虽登记在被告职工名下,但并不影响原告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实际已实现原告的物权,双方合同目的得到实现,被告行为不存在欺诈,因此,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15053167680

——此文由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www.jn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不存在欺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不适用双倍赔偿原则
下一篇:首付款约定不明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7-2018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张波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8号楼12层
手机:15053167680 邮箱:15053167680@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