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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5-16 14:39:17 阅读次数: 1169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后,卖方已退还买方购房款、契税、维修基金和违约金,并已实际控制涉案房屋多年,而涉案房屋仍登记在买方名下,卖方现主张办证的请求权,是为了实现其对涉案房屋的物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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