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关于调整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 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 ,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济南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 就我市调整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以及相关的政策作如下规定 :
一、 提高公有住房租金
( 一 )1999 年 1 月 1 日至 1999 年 12 月 31 日 , 各类公有住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租金 ( 基准租金 ) 标准分别为 :
钢混结构 1.69 元 砖混结构 一等甲级 1.69 元 乙级 1.42 元 丙级 1.33 元 丁级1.26 元 丁级外 1.13 元 砖混 二等 1.01 元砖木 一等 1.26 元 二等 1.01 元 三等 0.88元
住房租金等级标准按房改售房确定的等级执行 ; 未确定等级的户型 , 由济南市房屋评估事务所予以评定。
( 二 ) 对超标准住房实行超标加租。本次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后 , 现住房超过控制标准20% 以内 ( 含 20%) 的部分 ,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在按规定交纳正常租金的基础上加收 1.50元 ; 超过控制标准 20% 以上的部分 , 加收 3.0元 ; 租住两处房以上超过标准的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 , 要进行腾退或调整 , 不腾退和调整的 , 超过控制标准部分每平方米加收 3.00元。
( 三 ) 本次提高公有住房租金后 , 住房在规定控制面积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 , 月房租支出超过家庭收入 9% 以上的部分 , 可以由职工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最低收入家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 按照基准租金标准的 70% 交纳 房租。因特殊情况 , 交纳租金确有困难的 , 可按《关于在住房租金改革中对生活困难的职工施行缓交新增租金的规定》 ( 济工〈1995 〉第 16 号 ) 的有关规定 , 办理缓交租金手续。
二、 出售现有公有住房
( 一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出售公有住房 , 一律实行成本价。 1999 年各类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分别为 :
钢混结构一等 :1425 元 钢混结构二等 :1247 元 砖混结构一等甲级 :1035 元 砖混结构一等乙级 :868 元 砖混结构一等丙级 :816 元 砖混结构一等丁级 :771 元 砖混结构一等丁级外 694 元 砖混二等成套住房 617 元
( 二 ) 按房改规定成本价购买现有公有住房的职工 ,享受以下折扣 :
1 、工龄折扣。双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折扣为 5.71 元 , 单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工龄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折扣为 10.60 元。双职工家庭工龄折扣可按双方工龄合并计算 , 也可按其中一方工龄计算。
2 、现住房折扣。居民购买现租住的公有住房 , 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元的现住房折扣。
3 、产权单位为购房居民留取购房保险基金和按房屋使用年限留取售前维修费。标准为 :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 元为起点 , 按房屋使用的年限计算 , 每年增加 2 元。保险基金和售前维修费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40元。
4 、居民购买现有公有住房 , 一次付清房价款的 , 给予应付房价款 10% 的一次性付款折扣。
居民一次性付款资金不足的 , 可向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政策性抵押贷款。使用政策性抵押贷款交付购房价款的 , 不享受一次性付款折扣。
( 三 ) 职工居民购房应付房价款低于最低限价的按最低限价执行。各等级住房的最低限价为 :
单位 : 元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混结构 一等 350 二等 300 砖混结构一等 甲级 250 乙级 200 丙级 180 乙级 155 丁级外住房为 140 元、砖混二等为 125 元。
( 四 ) 凡在《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有关问题的若干规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定》 ( 济发 <1997>23 号文件 ) 下发后开工建设和调整的住房 ,计价面积超过住房控制标准 20% 以内的部分 , 按成本价计算价款 , 不享受工龄折扣和现住房折扣 ; 计价面积超过住房控制标准 20% 以上的部分 , 一类地区按该住房成本价 ( 下同) 的 2.5 倍、二类地区按 2.3 倍、三类地区按 2 倍计收超标价款。
租住两套及两套以上公有住房 , 计价面积超过住房控 制标准 20% 以上的 , 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整或腾退。调整或腾退后的住房计价面积不得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 20% 。
( 五 ) 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计价面积按外墙中心线和分户墙的中心线计算。阳台和阁楼的面积可单独计价 , •不计入该套住房的计价面积.
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 50% 计算价款。购房计价面积等于或超过住房控制标准的 , 阳台价款 =( 该住房折旧后的成本价一维修保险基金 ) ×阳台面积 (50%); 购房计价面积小于住房控制标准的 , 阳台价款 =( 该住房折旧后的成本价一工龄折扣一现住房折扣一维修保险基金 ) ×阳台面积 (50%) 。
阁楼的价款按照砖混一等丁级住房折旧后成本价的30% 和阁楼净高 2.2 米以上部分的面积计算。
( 六 )1996 年组织公有住房出售时 , 居住不具备出售条件的平房和简易楼房的住户 ,可以按 1996 年出售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购买拆迁安置的新房。 三、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政策问题,仍按市政府济政发〔 1992 〕 72 号、济政发〔1994 〕 57 号和济房改字〔1996 〕 2 号、7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有关规定
为了改善职工的住房条件,满足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就我市职工换购住房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职工换购住房是指因单位调整住房,职工将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反售给单位,重新按房改政策购房。
二、 职工换购住房时,调整后的住房计价面积不能超过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住房控制标准。
三、 职工换购住房,原购住房返售给单位,返售价款按换购时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计算。原购住房超过控制标准20%以上的部分按原以市场价实际支付的价款计算返售价款。具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体计算公式为:返售价款=(该住房折旧后的成本价-10)*住房标准内计价面积*各项调节系数+超标准面积部分返售价款+附属物价款。
计算返售价款时,住房使用年限最多不得超过30年,30年以内的按实际年限计算,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四、原房以标准价购买的,换购住房时必须补足购房时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并支付差额的利息。利息按换购时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和相隔年限计算。
五、职工按货币化分配方式购房的价款计算
职工按货币化分配方式购买调整后的住房,购房价款按房改规定的成本价扣除保险基金计算。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以冲抵购房价款。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分别按补偿基数(6.49元)。夫妇双方1998年前的工龄、及调整后控制标准之内的住房面积与原购房面积差计算
1.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
职工家庭应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原购住房计价面积=补偿基数(6.49元)*职工1998年前的工龄*(住房控制标准之内的购房计价面积-原购住房计价面积)
双职工家庭,夫妇双方根据各自的情况分别计算。
单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补偿基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数(6.49元)*职工1998年前的工龄*(住房控制标准之内的购房计价面积-原购住房计价面积)+补偿基数(5.18元)*职工1998年前的工龄*[65(调整后的住房面积不足65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原购住房计价面积]
以上公式中(住房控制标准之内的购房计价面积-原购住房计价面积)和(65-原购住房计价面积)计算结构小于零的,按零计算。
2.职工购买调整后的住房房价款的计算公式
购房价款=(该住房折旧后的成本-10)*住房计价面积*各项调节系数- 职工家庭应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六、职工按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购房的价款计算
职工按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办法购买调整后的住房的价款由两部分组成。(1)计算新购房面积与原购房面积相等部分的价款;(2)计算新购房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
购房价款(1)=(该住房折旧后的成本价-10)*原住房面积数*住房各项调节系数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
购房价款(2)=(该住房折旧后的成本价-工龄折扣-现住房折扣-维修保险)*(调整后的住房面积-原住房面积)*住房各项调节系数
实际付款=[购房价款(1)+购房价款(2)]*(1-?次性付款折旧率)
七、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房价款计算
已购住房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原购住房返售给单位时按本规定第三条计算返售价款。结算集资额时,实行货币化分配住房的单位,职工可用家庭夫妇双方应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冲抵集资款;未执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职工可用应享受的工龄折扣额冲抵集资款。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
八、换购住房的职工必须填写<<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申请表>>,由单位签署意见,并报房屋所在区房改办审核和市房改委办公室批准。
职工持经市房委会办公室批准后的<<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申请表>>和有关资料办理原购住房和新购住房的产权过户手续。
九、单位收取的职工换购房价款,必须全额存入本单位在受市政府委托的银行开设的售房资金专户内。
十、单位留取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继续用于该住房的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单位购回的旧房出售时不再提取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
十一、职工原购住房所支付的保险费按已保险年限折扣,由原购房人与保险公司办理住房保险退证结算手续。新购房人按规定办理住房保险手续。
十二、职工换购住房作为过度性改革措施,暂不视作上市交易,不交纳房产交易有关税费,只交纳产权登记和产证工本费。
十三、职工换购住房涉及市直管公房的,其换购问题由市房管局依照本规定另行制定补充意见。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
十四、本规定未涉及的政策问题按照<<济南市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细则>>、<<济南市关于调整现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济南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意见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
为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 加快城镇住房建设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和《济南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制定本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职工集资建房,是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拓宽住房建设渠道、改善住房投资结构和消费方式,加快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职工住房解困和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职工集资建房是指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条件,与职工共同出资建设住房,是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职工居住条件为目的的住房建设,是推行住房新制度的一种重要措施。
三、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在市政府统一政策规定指导下,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 二是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充分考虑各方面经济承受能力;三是引导个人住房消费,带动住房建设发展和加快城区危旧房屋改造步伐。
申请与审批程序
四、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应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并提供单位建房计划、土地、规划等方面的批准文件。
五、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单位,出具《济南市集资建房批准通知书》。经批准后,单位方可向职工收取建房集资款。
六、集资建设的住房竣工后,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 并出具《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
职工集资标准
七、职工集资建房的集资标准,原则上可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按照房屋建设成本确定,亦可按照同年度房改政策规定的同类住房的成本价确定。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集资额度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 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集资额度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
八、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无房或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参加集资建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可冲抵集资建房款;已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职工,所购住房未达到本人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在集资建房时,仍可按所差的面积数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冲抵集资款。
九、按房改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建房时 , 应先按规定补交标准价与成本价差价款及利息后 , 再冲抵差额部分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
十、未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单位 , 可在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内按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计算工龄折扣冲抵集资款。超过控制面积部分不享受工龄折扣。
十一、取工集资建房计价面积的计算,按市房改售房办法中有关计价面积标准的规定执行。集资建房面积超过住房控制标准 20% 以上的部分,一类地区按同类住房房改售房成本价 (下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同 )2.5 倍、二类地区按 2.3 倍、三类地区按 2 倍 , 支付超标准房价款。
十二、职工租用和已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 , 应与集资所建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并按房改规定将原租、购住房腾退或按照《济南市职工换购住房的有关规定》返售给单位 ; 职工将原购住房上市出售的 , 一律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十三、职工集资建房款,可以一次集齐,也可以按工程进度分期集资。分期集资的,首期交纳金额不得少于集资总额的 30% 。
十四、职工集资建房款,应待全部集资款缴清后,根据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工龄折扣、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等增减因素进行结算。需补交超标价款的应在交清超标价款后 , 方可迁入集资所建住房。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
建房资金的管理
十五、单位资助职工的建房资金和职工缴纳的集资建房资金,均属单位和职工的住房资金,应专户存储、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有关银行 , 要认真按照房改政策的规定 , 加强对职工集资建房资金的检查和管理。
十七、单位收取职工集资建房款 , 必须向职工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 固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单位填写 " 专用票据 " 时 , 应注明 " 集资建房 " 字样和 " 集资标准" 以及已达到的集资比例等内容。
组织形式和优惠政策
十八、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 原则上应以单位为主 , 各系统主管部门可按规定组织所属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开展职工集资建房。单位与单位也可以联合组织职工集资建房。
十九、单位无法开展集资建房的,可资助职工参与其他单位集资建房。参加其他单位集资建房的职工,在集资建房中享有该单位职工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服从集资建房单位对住房的管理。集资建房单位应负责按规定代职工办理有关产证手续,按有关规定承担住房维修管理责任。
二十、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市房委会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市房委会的决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0.
建设与管理
二十一、单位组织职工实行集资建房,应符合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与城区危旧房屋改造以及市政府 " 腾笼换业 " 的有关规定相结合,鼓励单位与承担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的开发公司联合组织职工集资建房,注重其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二十二、严格执行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 提高住房设计的质量。要在充分考虑单位和职工经济承受能力的同时,兼顾职工工作生活的需要。
二十三、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 , 单位要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 , 应按规定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维修责任。
维修管理与保险
二十四、集资建房应按照房改售房售后维修以及住房物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管理。
二十五、实行集资建房保险制度。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0单位应在确定的职工集资额内,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元的标准,给职工预留集资建房保险基金, 由职工个人按规定申请办理住房保险 , 缴纳住房保险费。
保险期为 10 年 , 保险金额按职工集资建房应负担额计算 , 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八。计算 , 从集资建房单位预留给职工的保险基金中支付。
产权的确定与管理
二十六、集资建房单位持《济南市职工集资建房审查合格证明书》和有关资料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 , 集中为职工办理住房的产权登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根据集资建房单位提供的《合格证明书》和有关资料 , 直接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签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十七、职工集资建设的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 , 享受房改成本价购房同等的权利 , 可依法进入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0市场。在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 , 收入归个人所有。
二十八、职工单位调整住房的 , 职工可将集资建设的住房按届时同类住房成本价或集资建房职工个人应负担额返售给原单位。职工仍可按房改政策规定购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 ,已达到住房控制标准的不再享受工龄折扣或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0
其他
二十九、本《实施意见》公布前 , 未经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 单位自行组织的职工集资建房 , 一律按本《实施意见》进行规范 , 或按届时房改政策有关规定售房。
三十、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涉及到的政策规定按届时房改政策规定执行。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15053167680
三十一、本《实施意见》由济南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