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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取得的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转让合同有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1-07-05 15:16:21 阅读次数: 804

划拨取得的土地上所建房屋的转让合同有效

案例要旨

  房屋系当事人私有财产,房屋占用的土地虽然是划拨取得的,但当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允许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可以转让该土地上的房产。故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转让房屋,签订协议时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对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作了约定,不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双方所签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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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于存库。
委托代理人:冉启发,四川省德阳市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董成斌。
被告(反诉原告):董成珍。
委托代理人:杨军,四川省广汉市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于存库因与被告董成斌、董成珍发生房屋买卖纠纷,向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成斌、董成珍同时反诉。
原告于存库诉称:原告按照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在收到二被告交付的房价款并由二被告占用房屋后,曾依约多次找过二被告都未找到,致使至今仍未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鉴于该房屋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依法不能转让,且房屋产权仍未变更,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二被告给原告返还房屋和占用该房期间收取的租金3.3万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答辩并反诉称:被告已经按照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履行了交付价款的义务,后因原告搬家不通知被告,导致与原告失去联系,致使该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至今仍未办理。原告的违约行为,侵害了二被告合法权益,所诉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协议应当继续履行。反诉请求判令原告给二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赔偿二被告的其他损失,并承担办理该房屋的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由原告缴纳。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12月11日,原告于存库与被告董成斌、董成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坐落在广汉市雒城镇桂花街103幢10--11轴底层的门面营业房一间,是于存库私有财产,现由杨军租用;在征求杨军同意后,于存库现将此房作价12.2万元卖给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于存库负担;税金及过户费,由董成斌、董成珍负担;公证费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屋出卖后,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

一、新房购买合同纠纷

购买新房,张波律师专业处理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一房二卖、违约责任、房屋产品质量问题、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法律疑难问题。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二手房,张波律师专业处理一房二卖、延期交房、房屋查封、房屋抵押、拒不配合过户、限购、延期付款等违约情况。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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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屋离婚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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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继承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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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抵押纠纷

如何签订抵押协议?什么情况抵押无效?如何区分买卖和抵押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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