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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将一房二卖的,后合同买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卖有效; 否则,先买合同有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1-07-05 15:14:56 阅读次数: 763

开发商将一房二卖的,后合同买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卖有效; 否则,先买合同有效

案例要旨

  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收取了买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项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价款需优先受偿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向房屋买受人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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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正文


三门峡水利管理局诉郑州市配套建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定代表人:李春安,该局局长。
被告:郑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商阜新村。
法定代表人:康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以下简称水利管理局)因与被告郑
州市配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配套建设公司)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我局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约定:配套建设公司应于1994年6 月
3 0日前,最迟不能晚于1994年10月3 0日,交付位于郑州市西大街与北下街交汇口西北侧
的商阜城商住楼B 座房产1至13层,交易额为1842. 75万元,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截
至1993年1 2月,我局已支付购房款1198. 8 万元,现该项目巳基本完工,而配套建设公司
至今未能交付房产,却与左坤鹏等24人另行签订了出售该房产的合同,构成违约。请求判
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交付房产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共2357. 62万元。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双方所签《房产交易合同》、补充协议及转账支票、付款凭证等,
用以证明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的履行情况。
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尚未取得该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和预售房屋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
以及转让所必需的手续,即使在合同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届满时也未具备各项法定手续,且
未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建设开发。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
明知该合同无效仍与其签订该合同,主观上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所涉及的房
屋因巳处置给第三方并办理了相应的法律手续而客观上已无法向原告交付,因此,请求依法
解除,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民事? 687 ?
配套建设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有:
1.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等发证时间分别为1 9 % 年7 月9 日、1邪3 年1 0月2 0 日、2000年1 2月1 4 日、
2002年3 月2 0日,均在双方合同签订之后、本案一审诉讼之前办理,用以证明在双方签订
合同时其不具备必要的法律手续。
2.郑州市计划委员会(1997) 121号文件、(2002) 370号文件、其与荥阳一建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开工通知等,用以证明双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时不仅手续不完备,而且
实际也未投入建设资金。
3.配套建设公司与荥阳一建签订的《商阜城综合楼工程补充协议书》,用以证明荥阳一
建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使用了该房产。
4 .配套建设公司与左坤鹏等2 4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花园路工商银行签订
的按揭业务合作协议、左坤鹏等22人与花园路工商银行及配套建设公可所签订的《个人购
房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书及银行存折等,用以证明该房产已出售给第三方。
本案在质证、认证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所提供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査明:1992年1 2月2 7日,原告水利管理局与被告配套建设公司
签订了 4份《房产交易合同》,并在郑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合同约定:水利管理局购买
配套建设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市西大街与北下街交汇口西北侧商阜城商住楼B 座1 层至13
层房产,总面积为5441. 26平方米;交易总额为1842. 75万元,分期付款,第一期均按合同
价款的4 0 %支付,并作为定金;房产交付期限为1994年6 月3 0 日前,最迟不能晚于1994
年10月3 1日。若水利管理局延期付款,则每拖延一个月按应缴金额的1% 向配套建设公司
缴纳滞纳金,拖延付款超过两个月视为中止合同,配套建设公司有权另售,定金不退;若配
套建设公司不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使用,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每拖延一个月,按拖延部分赔······一、新房购买合同纠纷

购买新房,张波律师专业处理开发商违约,延期交房、一房二卖、违约责任、房屋产品质量问题、延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法律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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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屋继承分割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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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由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www.jnfclawyer.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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