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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延期付款的数额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且事后买受人积极支付剩余房款的,买受人不构成根本违约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0-02-16 17:22:49 阅读次数: 1132

买受人延期付款的数额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且事后买受人积极支付剩余房款的,买受人不构成根本违约

————盛泰公司以延期支付部分尾款为由诉李大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要旨

  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买受人取得房屋,出卖人取得房屋的对价;因此,即使买受人延期付款构成违约,但如果延期付款的数额低于合同总价款的10%,且事后买受人积极将剩余房款给付出卖人的,应视为该延期付款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的目的仍可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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