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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11-04 19:25:02 阅读次数: 1104

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

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

————杨伏英、卢浩与卢建华等房屋继承纠纷

案例要旨

  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房产因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证据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并无不当。

 

案例正文


杨伏英、卢浩与卢建华等房屋继承纠纷

【案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伏英。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建华。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建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卢建明。

  原审被告: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原告卢建华和卢建伟、卢建红、卢建明系兄弟姐妹关系。第三人杨伏英和卢浩系卢建红的妻子和儿子。原告等人的父亲卢世佐在1997年1月8日去世时,名下留有一套单位分配的房屋,位于红旗大道16号7栋1单元401室(产权证号:0015593)。原告父亲卢世佐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母亲张怀菊及卢建红一家居住。1999年5月19日,原告等人的母亲张怀菊去世。1999年9月份,卢建红以父母去世后其他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为由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此,卢建红向被告提供了书面的继承证明书、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三份。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中记载了原告卢建华,第三人卢建明、卢建伟的签名。继承证明书、放弃继承房产权利书均由基层组织江西省赣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居民委员会证明。被告受理后,于1999年12月13日下发赣房权证字第00025097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卢建红。2011年5月20日第三人杨伏英、卢浩以赣州市红旗大道16号1单元401室房屋产权人卢建红于2011年3月14日去世为由提出申请办理继承房屋所有权证,请求将房屋认定为遗产,由卢浩继承,并提供由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公证处于2011年5月17日出具的公证书。被告于2011年5月25日办理转移登记,颁发了赣房权证字第S00242114号、S00242115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房屋产权人为卢浩。原告于2011年7月28日诉至法院,以自己的放弃继承声明书的签字系伪造以及被告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销被告赣州市房产管理局于1999年12月颁发的赣房权证字第00025097号房屋所有权证和2011年5月颁发的赣房权证字第S00242114号、S00242115号房屋所有权证。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杨伏英承担。

【审判】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房屋系产权明确的私房,在原产权人及共有人去世后,其相关继承人有权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1997年10月27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被告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的义务以及办证程序。同时,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11月1日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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