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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房产“遗赠”那些事(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10-10 14:45:52 阅读次数: 1398

说说房产“遗赠”那些事

 儿女不孝,父母过世后房产“遗赠”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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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孙心切,越过子女直接将房产“给”孙辈……各种现实因素的影响下,走房产“遗赠”程序的情况不少。房产遗赠受益人权利是否会受到法定继承人的影响?成为受益人后,需要办理那些手续才能顺利拿到房产?需要的材料没有,是否就拿不到房产?
遗赠关系不受法定继承人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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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的老伴早逝,只有一个独生儿子王猛。王猛经常出差去外地,无法经常照顾年迈的父亲,便委托表妹张某照顾。张某的细心照顾,使老人很受感动,于是就立下遗嘱,去世后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由张某继承,并到公证处做了公证。王猛出差回来后得知此事,心里很恼火,自己是父亲唯一的继承人,而父亲却把房产给一个外人继承,于是,他到相关部门咨询,张某是否有资格继承父亲的房产。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如果张某在得知遗赠后的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那么,她与王某之间的遗赠关系就成立,反之,表示放弃或没有作出表示,那么,她与王某之间的遗赠关系就不成立。因此,张某与王某之间属于遗赠的关系,所以,并不受王猛是王某法定继承人的条件的影响。
遗赠和接受遗赠都要公证手续
    市民张某生前立遗嘱将其唯一的财产某一房屋送给其干儿子李某,张某去世后,其干儿子李某持张某的遗赠书及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以遗赠未经公证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转移登记。随之李某又到公证处询问得知,公证处不能确定其遗赠的真实性,无法办理。
    按1991年8月,司法部和建设部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发出的《联合通知》,其中对继承、遗嘱、赠与中的公证问题进行了规定。《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办理。在此需要强调的是,要想通过遗赠取得房屋,遗赠人生前立的遗嘱必须进行公证,在遗嘱人死亡后,受遗赠人还需办理“接受遗赠公证书”。
生前确实未公证遗嘱可走法律程序
    王某是我市离休干部,未曾结婚生育,一直由保姆孙某照料。2006年王某自书遗书一份,载明等其去世后名下市中区一套房产赠与给保姆孙某所有。2012年王某病逝。孙某持遗书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房管部门以遗嘱未公证为由没有受理。孙某该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呢?
王某已经过世,公证处无法对其当时所立遗嘱的真实性进行查证,孙某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孙某申请确认房屋权利后,可以凭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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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赠取得房产的条件:1、遗赠人已经死亡。按照《继承法》第二、第五条的规定,遗赠从遗赠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2、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3、已经办理“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接受或放弃遗赠对于全体继承人都有重大利害关系,受遗赠人要想取得房屋所有权,必须办理去公证处办理遗赠公证和接受遗赠公证两个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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