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房产开发
|
房屋买卖
|
房屋拆迁
|
房产继承
|
房产租赁
|
房产担保
|
合同纠纷
|
经典案例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分类导航
【房产租赁】
┝
房产租赁
【房产担保】
┝
房产担保
【合同纠纷】
┝
合同纠纷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超级搜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热点文章
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房屋租赁纠纷律师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借条约定两种利息 还款引发纠纷
说说房产“遗赠”那些事(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转移了房屋所有权但未将原有户籍迁出手,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凶宅均不知情,构成重大误解,可依法撤销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房产重复抵押“借款”衡水男子涉嫌诈骗被刑拘
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经典案例
→
经典案例
→ 当事人在债务期限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约定并付清房款,一方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当事人在债务期限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约定并付清房款,一方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9-03 14:27:51 阅读次数: 1139
当事人在债务期限届满后达成以房抵债约定并付清房款,一方请求解除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双方因所欠债务不能清偿达成《不可撤销承诺书》,实质为以房抵债约定,该约定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房屋出卖人以买受人未付清房款为由请求解除《不可撤销承诺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而买受人出具《收款条》证明房款已全部付清,对出卖人解除协议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济南房屋继承纠纷律师、济南房产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济南张律师
15053167680
。
——此文由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
www.jnfclawyer.com/
)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感谢您的配合!
上一篇:
需办转按揭的二手房买卖,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合同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行使法定或约定解除权
下一篇:
“阴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阳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以规避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为目的,故应该认定无效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Copyright© 2017-2018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张波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61号山钢新天地8号楼12层
手机:15053167680 邮箱:15053167680@163.com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下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
济南房产纠纷律师
济南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
济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