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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行政政策或行政行为系给付不能的原因的,不构成违约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9-06-25 16:27:23 阅读次数: 117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行政政策或行政行为系给付不能的原因的,不构成违约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行政机关出台行政规范导致双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买受人在确定其已不符合购房条件时请求出卖人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并解除合同的,并非原告主观违约,系嗣后的、客观的给付不能,系因不可归责之事由所致,属“当事人双方都不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赔偿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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